关于印发莱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0-5-19 11:58:38     点击率:799
制发机关:政府办
成文日期:2009-09-25
标    题:关于印发莱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莱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莱西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效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莱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本预案将根据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人口生育局、市工商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局、市外经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委宣传部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任主任,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疫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专业工作组,成员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的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毒杀菌、后勤保障等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分别承担现场调查与控制、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多个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职责

2.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2.2.1.1 负责全市和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2.2.1.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小组临时交办的工作。

2.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2.2.1  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2.2.2  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2.2.2.3  协调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的联系,保证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进行卫生救护与防病工作。

2.2.2.4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交流信息。

2.2.2.5  协同市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2.2.2.6  起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和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处理建议。

2.2.2.7 督促建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2.2.2.8  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2.2.2.9  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各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的宣传。

2.2.3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2.2.3.1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2.2.3.2  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答复社会关注问题。

2.2.3.3  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相关材料。

2.2.3.4  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2.3.5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2.2.4.1 现场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委派的临时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现场的应急工作。

2.2.4.2  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2.2.4.3  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2.2.4.4  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2.2.4.5  负责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2.5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2.2.5.1 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接受上级应急处置工作队的指导和支援,对各镇(街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5.2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救护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市立医院要建立由10-15人组成的救护队,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 报告与响应

3.1 监测

3.1.1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扩展监测范围和疾病监测种类。对未纳入常规监测系统的相关疾病,如天花、沙门氏菌病等纳入监测系统管理。对鼠疫、霍乱、炭疽、出血热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

3.1.2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的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进行监测报告。

3.1.3  建立健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对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实行网络直报。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管理,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以利于尽早发现和识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发现异常现象,及时进行通报,引起关注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1.4对当地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3.2  报告责任人与报告程序

3.2.1  报告责任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医均为责任报告人。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对疫情报告检查指导。市卫生局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2.2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后,在网络直报的同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疾病控制中心等医疗卫生单位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等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了解。当初步判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立即通知相应机构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和相应机构。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 预测、预警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

4.1 预测分析

4.1.1 法定传染病疫情预测

4.1.1.1  市卫生局成立莱西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市疾病控制中心、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市立医院、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保院、市结防所、市皮防所等单位的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及检验方面的专家组成。

4.1.1.2  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我市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定期举行由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分析会议,向卫生局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相关疫情分析会议。

4.1.1.3  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人员要按市疾病控制中心要求的内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资料;对于个人或社会机构举报的疫情信息要详细记录,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将有关处理信息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单位)。

4.1.1.4  季度、年度疫情分析报告由参加疫情分析会的专家在会议结束时完成,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卫生局,疫情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况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关疫情变化趋势的预测预警及有关建议。

4.1.1.5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疫情报告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信息。各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要加强管理,规范监测内容,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有关信息,充分发挥全市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多面广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预测预警信息的局面,为专家组提供可靠的疫情资料。

4.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与通报

4.1.2.1  省卫生厅是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部门。

4.1.2.2  市卫生局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4.1.2.3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和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4.2 预警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分级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状况特点,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预警的分级调整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疫情、灾情进展及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4.2.1  蓝色预警(级)

是指我市局部出现的乙类传染病、地方病发病人数明显增加,监测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增多或危害程度加重,需要本市组织处理。

4.2.2  黄色预警级)

是指突发事件发生的初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范围在局部,需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应急反应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

4.2.2.1 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及时发现,局限在我市一个较小的区域,无向外传播的迹象。

4.2.2.2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社区内暴发、流行。

4.2.2.3在短期内某一局部区域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死亡病例。

4.2.2.4 在局部地区,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甚至出现个别病例死亡,中毒原因明确,污染的食品未流入其它地区。

4.2.2.5在局部地区较小的人群中发生较多急性职业中毒病人,中毒原因明确。

4.2.2.6 实验室内细菌、病毒泄漏,造成内部人员感染。

4.2.2.7 菌种丢失、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造成一定影响。

4.2.3 橙色预警级)

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涉及几个市区,需要启动地市级预案,省级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

4.2.3.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在1个以上县(市)或1个县(市)级以上城市中发生和流行。

4.2.3.2在我市发现个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例。

4.2.3.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有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2.3.4在短期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或者涉及的范围较大,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4.2.3.5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大量食物中毒,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4.2.3.6 我市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县(市、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4.2.3.7其他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自然灾害、化学生物恐怖等引起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4.2.4 红色预警(Ⅰ级)

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波及多个市,需要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行动和启动省级预案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10种情况:

4.2.4.1 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发生和流行,并且已经向其他市扩散,有沿主要交通干线传播的趋势。

4.2.4.2我市发现多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2.4.3 我市出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4.2.4.4 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有向外发展的迹象,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2.4.5在短期内多处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4.2.4.6 同一食品造成大量食物中毒病人,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它市,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

4.2.4.7 同一地点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对公众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4.2.4.8 国外、省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或者有传入我市重大危险。

4.2.4.9 由群体性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大批量进入流通环节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已被证实发生的范围较大的化学、生物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4.2.4.10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卫生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紧急要求,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 现场处置程序

5.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5.1.1 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5.1.2 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尽可能减少危害。

5.1.3 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做出评估和调用。

5.1.4 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5.2.1 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5.2.2 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5.2.3 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5.2.4 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2.5 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红、黄、蓝、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部或其它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辩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5.2.6 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的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5.3.1 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临时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5.3.2 伤病员现场经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临时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5.3.3 临时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5.3.4 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派医疗人员护送。

5.3.5 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4 现场报告信息发布程序

临时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情况,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6. 应对能力建设

6.1 建立健全组织保障系统

各成员单位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认识,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 经费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 经费

市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规定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的落实。

6.2.2 物资储备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经贸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库,根据国家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急物资经费的落实。市药监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6.2.3 技术保障

6.2.3.1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6.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本级疾控机构不能做出鉴定或检测的及时按要求送交上级疾控机构处理。

6.2.3.3 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2.3.4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救护工作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2.3.5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 资料收集与利用

6.3.1 基础资料收集

参与全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6.3.2 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市卫生局、市疾病控制中心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6.4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

要加强与负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国际、国内组织开展良好的合作,获取有关信息,了解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学进展,尤其对跨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协同处置。

6.5 健康教育与社会动员

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公众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自救、互救以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市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结果评估及奖罚

7.1 评估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7.2 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卫生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存档。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9月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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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