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莱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莱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快速、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莱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并与其他需要医疗卫生救援的突发事件专项预案和子预案相衔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具有意外性、突发性、扩展迅速、危害严重的特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和管理网络。 1.4.2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的管理,采用先进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医疗卫生救援水平,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制度,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通力合作,应急工作人员及医疗卫生救援设备和物资应迅速到位,充分发挥卫生专业人员的作用,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报告、处理、稳定等工作。 1.4.4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处理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好医疗卫生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平战结合、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工作,做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4.5 加强协作,动员社会和公众参与。要贯彻以人为本、生命第一的理念,在应急处置中各部门必须加强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及时、正确、有效地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生命的伤亡。各应急力量和广大公众要掌握必要的应急避险和紧急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应对、控制原生灾害时,最大程度地减轻次生灾害和损伤的发生。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1.1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青岛市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1.2 涉及我市并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1.3 国家、省、青岛市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2.2.1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2.2 涉及我市并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2.2.3 省、青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2.3.1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3.2 青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2.4.1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4.2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卫生局要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卫生局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救治应急队、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后勤保障组。 3.1 领导小组 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由各专业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具体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的指导。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市卫生局确定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根据事件级别组织指挥实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120调度指挥中心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伤员转送;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的血液供应。 对突发事件现场附近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指定为定点医院,设立专门区域,悬挂醒目标识,启动应急预案,开放所有床位,接收伤员抢救。对技术力量不足的,由领导小组调派医疗救援应急队支援。对伤情允许或经抢救伤情稳定的伤员,转送至医疗技术好的医院救治。凡接收伤员的医院,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由医院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全程救治。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根据各类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要求,成立若干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承担紧急状态下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在各医院和卫生单位中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分考虑吸纳中医、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急性传染病、急性化学物中毒、急性食物中毒、重大灾害创伤事故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平时在原单位从事日常工作,定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培训、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统一调度指挥,迅速深入现场,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承担紧急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指挥,统一协调、调度、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市卫生局接到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根据事件发生级别发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集结通知(详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集结工作方案)。 4.1 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4.1.1.1 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国家、省政府或青岛市政府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国家、省政府或青岛市政府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我市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国家和省、青岛市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国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我市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4.1.1.2 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及时派出专家和专业队伍。 4.1.1.3 Ⅰ级响应集结(红色通知) 市卫生局局长作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以及分管副局长和市卫生局机关办公室、应急办、医政科、防保科、法规科、财务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其中卫生局医政科、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 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专家组成员迅速集结,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并开展工作。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或指挥现场,启用应急队伍开展工作。后备队员随时待命,保证24小时通讯通畅,随叫随到。 4.1.2 Ⅱ级响应 4.1.2.1 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青岛市政府启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省、青岛市政府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我市相应应急工作。 b.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省、青岛市有关部门启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省、青岛市有关部门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我市相应应急工作。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4.1.2.2 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4.1.2.3 Ⅱ级响应集结(橙色通知)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作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和市卫生局机关办公室、应急办、医政科、防保科、法规科、财务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其中卫生局医政科、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 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专家组成员迅速集结,在指挥中心的指令下,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指挥现场,启用应急队伍及后备队伍,保证通讯通畅,随时待命。 4.1.3 Ⅲ级响应 4.1.3.1 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青岛市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青岛市政府的指示和我市情况,启动我市相应应急工作。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4.1.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接受省卫生厅、青岛市卫生局对青岛市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督导,根据需要请求省、青岛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省内有关市通报情况。 4.1.3.3 Ⅲ级响应集结(黄色通知) 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和市卫生局医政科、应急办、防保科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到达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市卫生局医政科、应急办派员到达事发现场。 专家组成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任务。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到达指挥现场,启动应急队伍及后备队伍,保证通讯通畅,随时待命。 4.1.4 Ⅳ级响应 4.1.4.1 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事件。 4.1.4.2 Ⅳ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对全市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并适时向我市有关单位、青岛市或省内相邻市发出通报。 4.1.4.3 Ⅳ级响应集结(蓝色通知) 市卫生局医政科、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应迅速到达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并派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 专家组成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任务。 有关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到达指挥现场,启动应急队伍及后备队伍,保证通讯通畅。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部门按事件响应级别,在事发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事件反应级别和事件类别确定设立现场医疗所。 4.2.1 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或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4.2.2.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经过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2.2.2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4.2.2.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2.2.4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2.2.5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2.2.6接受转运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在接到指令以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做好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救治工作的及时有效,并与转送机构做好交接。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伤害事件,避免灾后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指示或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卫生局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市卫生局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青岛市卫生局。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信息系统 使用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平台,使之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在各组成部分之间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5.1.1 自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布命令起,各救援机构值班电话、急诊电话、120联网无线通讯设备辟为专业线路,直至救援任务结束为止。 5.1.2 Ⅰ级、Ⅱ级响应时启动卫生应急指挥中心,Ⅲ级和Ⅳ级响应时由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市急救中心)以及市卫生局医政科或应急办、值班室电话为领导小组下达医疗卫生救援命令专线电话,并负责收集反馈信息。 5.1.3 120系统和调度室电话、无线通讯线路为接受传递命令和信息的调度专线;未入120网络的急救单元(救护车)必须配手机保持联络畅通。 5.1.4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二级医疗机构药剂科、器械科应设专线电话并派人24小时值班,以保证专用药械的调配、供应。 5.2 急救机构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加挂在市急救中心,利用我市建立的覆盖全市城乡的急救网络,通过市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平台与政府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实现对接,承担日常医疗急救和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卫生救援调度任务。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急诊急救科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日常急救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各综合医院传染病区、传染病科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装备,提高日常救治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采供血机构要加强血液储备,建立应急流动储血库,健全血液应急调配机制,特别要重点加强稀有血型资源的动态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的血液供应。 凡接收伤员的医院,要根据接收数量设立专门区域,并挂有明显标识物,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危重伤员转送至市人民医院、市立医院、市中医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中、轻度病人转送其他医院治疗。各医院都要成立专业急救班子,负责伤员救治工作。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等医疗救治单位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化学中毒医疗救治与核辐射等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建设和科研攻关,积极开展人员培训。指定市人民医院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等医疗救治单位。 5.4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为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在应急状态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建立临时专业性的专家组。 5.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建立急性传染病(含生物毒剂)、食物中毒、化学中毒(含化学毒剂)及灾害与创伤等专业救治队伍,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市卫生局针对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组织各方面专家制订不同事件医疗救治技术方案,技术方案要及时补充、修订、完善。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援应急队,人员不少于10人;市应急专业队伍不少于30人。 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5.5.1 市急救中心除保留3个急救单元正常运行外,其指挥车、普通型救护车、急救车及监护车做为首发派出;重特大事件发生由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派出市级应急队增援。其职责是:与市现场指挥部联系,设立现场医疗所,悬挂醒目标识物。指导协助群众有序撤离,对进所伤员进行急救、分诊和转送,承担全部急救任务,协助做好善后工作的处理。 5.5.2 二级医疗机构救援应急队在重特大事件发生时首发,中小事件发生时为续发。其职责是:按命令组成有专业特长的急救单元或监护单元,并迅速抵达指定位置,负责危重伤员的救治,并护送伤员至各指定医院。 5.5.3 一级医院为后续医疗救援应急队。其职责是:组成专业急救队,负责中度伤员的救治,并护送伤员至各指定医院。 5.5.4 事故现场周围的医疗机构组成两类急救队;一类为现场急救队,赴现场抢救伤员;另一类为转移急救队,将本院住院就诊病人转移至安全地段。接受现场医疗卫生急救指挥所指挥。 5.6 物资储备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所有急救单元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除按部颁标准配备药械外,还应准备各种专业药品,中单、毛巾、冬天的保暖物品,以及创伤外科等药械的抢救物资。 5.7 急救评估 由市卫生局牵头,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和各参加救援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对事件中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和事件可能发生的次生或衍生事态以及灾后疫情状况进行评估、统计和总结,书面报指挥部。 5.8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经费的保障,严格使用监督。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9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0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制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药监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调配。 市发改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药械的生产储备,卫生部门协助提供药械目录和日常管理、调用。 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莱西武警部队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市卫生局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莱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集结工作方案
附件 莱西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集结工作方案 在启动应急预案时,经征询市卫生局局长意见后方可发布,可以通过电视台、电台、短信平台、值班电话等形式发布,发布信息内容:市卫生局X类Y地Z色紧急通知: X类:1类——地震 2类——重大火灾 3类——重大交通事故 4类——重大中毒 5类——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 6类——恐怖活动 7类——其他 Y地:指事发现场或集结地 Z色:红色指令——Ⅰ级响应 橙色指令——Ⅱ级响应 黄色指令——Ⅲ级响应 兰色指令——Ⅳ级响应 白色指令——响应结束 发布要求: (1)对有关人员加强培训,特别是应急集结工作方案的培训,以保证集结通知发出时,所有待命对象既能明白并做出迅速反应,又不影响市民,避免社会恐慌。 (2)任何人接到通知后都应立即响应,并尽可能相互转告。 主题词:卫生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存档。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5日印发 印5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