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九处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莱西市实际,特制定《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九处水文站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该《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有效保护水文监测环境,推动我市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水文中心关于开展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青岛市水务局 青岛市水文中心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推进全省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三、重要举措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沿河纵向以
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为界,不小于五百米;沿河纵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二十米为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它监测设施二十米为界。
(三)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它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四、政策制定(咨询)部门
莱西市水文局
咨询电话:0532-66031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