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依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相关材料支持,经市住建局审核,市政府批复,该项目符合征收条件,确定莱西市烟台路8号(原进出口公司家属楼1号楼)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合法建筑列入拟征收范围。
二、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拟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为被征收人,征收期间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三、被征收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拟征收期间有关部门将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1.新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相关部门违反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四、征收流程
申请-审核-批复-入户调查-制定补偿方案-发布决定及公告-选取评估机构-入场评估确定评估值-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腾房拆除-注销房地产权信息
五、入户调查
1.被征收人提供“三证一记录”。(房地产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年纳税记录)2.对征收意向发表真实意见并填写入户调查表等。3.明确说明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抵押、判决等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4.根据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结合相关证明公示入户调查信息。
六、房屋面积确定
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七、补偿依据及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补偿的,可实行就地或异地房屋补偿。
(一)房屋补偿。经查询,被征收区域房屋建筑面积均为45平以上,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为:在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并单独计算相应的公摊面积。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实行异地房屋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金额提供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当结算差价款。以上补偿面积根据第六条规定,不包含附房面积,附房价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货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补偿规定计算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临时过渡补助费。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2.选择房屋补偿的,按照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的;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具备上述第2、3目条件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按照协议约定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期间不再给予临时过渡费。
(五)房屋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先搬迁后回迁的,搬迁补助费按每户2000元计发;先建设后拆除的,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000元计发。
(六)速迁奖励费。(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房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并同时移交房地产权证书的,每户奖励10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或者未移交房地产权证书的,不予奖励。
(七)其他费用。房屋装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规范确定评估价值。
八、不予补偿的情形
1.出现违反第三条规定的情况。2.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莱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