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修订后的《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20〕65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
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莱西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并服从于该预案,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即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的减排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五)工作原则
岫.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及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监测监控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二)机构职责
1.市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承担青岛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莱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根据青岛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和解除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及Ⅰ级、Ⅱ级、Ⅲ级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3.应急工作组
(1)监测监控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空气质量监测监控,根据气象信息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及时转发空气质量状况。
(2)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镇政府、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扬尘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牵头,各镇政府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城市绿化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3)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4)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辖区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青岛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详见“附件2”。
三、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施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2.对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青岛市发布的预警和应急响应要求级别,启动同级别的应急响应。青岛市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青岛市发布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由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启动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镇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各镇政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应急减排比例
(1)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得不低于20%;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供保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城市主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共2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每日增加城市次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载货车辆日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和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5.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涂料制造橡胶塑料制品制造、农药生产、家具制造,以及火电、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面源减排措施。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6.联防联控措施。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共同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事项,建立联合监管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开等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1.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2.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抄报市应急局。
3.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等。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日报告;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青岛市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动的,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抄报市应急局。
4.处理结果报告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总结。
5.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各成员单位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
五、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信息发布
1.发布内容。应急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青岛市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2.发布形式。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3.发布组织。青岛市应急指挥部将对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莱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青岛市审查发布的黄色预警信息,发布黄色预警。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青岛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莱西市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发布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六、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和各镇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青岛市应急指挥部和莱西市应急局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责任追究
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九、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警分级及预警解除与调整
2.莱西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表
附件1
预警分级及预警解除与调整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一)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二、预警解除与调整
(一)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二)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将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附件2
莱西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
成员单位 |
职 责 |
1 |
市委宣传部 |
1.组织本市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会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2.负责舆情监控和舆情引导处置,加强正面引导。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3.负责指导各级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4.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市教育和体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市公安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 3.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 4.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市财政局 |
1.为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市自然资源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和加强矿山面源管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制定和更新扬尘源清单;督促落实建筑、市政、公用、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施工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3.督促落实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洒水,及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 4.督促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5.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市综合执法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渣土运输撒漏、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市交通运输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配合市公安局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3.做好国、省道道路保洁、渣土运输车撒漏查处等工作。 4.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市水利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停工措施。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11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转发青岛市发布的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限产、停产应急响应措施。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气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传达青岛市气象监测预测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供电公司 |
1.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电监管措施。 3.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1.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和更新本辖区各类污染源清单和减排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应急操作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辖区内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的信息。 2.完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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