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双管单位:
修订后的《莱西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9月30日印发的《莱西市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7〕94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莱西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我市文化和旅游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文化和旅游业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文化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旅游条例》《青岛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莱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隶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文化和旅游场所,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许可或通过文化旅游标准化评定的经营单位,以及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注册的博物馆;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及其隶属的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交流、演出、访问、调研、考察、推广等活动,以及旅行社组织的国(境)内外旅游活动。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 风险评估
1.5.1 自然灾害。莱西市地处山东半岛北部,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以台风、洪水等为主,台风对景区游乐项目、大型文娱活动等带来了较大安全风险;莱西市境内水库、河流较多,伴随台风的强降雨或其他暴雨天气也可能导致水库、河流水位暴涨,产生文旅安全风险。
1.5.2 事故灾难。旅游旺季文化和旅游场所人流量激增,导
致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升高。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
通事故、文化娱乐场所和住宿场所火灾事故、人员密集场所拥挤
踩踏事故等。
1.5.3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
因疾病、食物中毒等。随着游客等流动人口增多,疫情确诊病例、其他传染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将增加文化和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1.5.4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外文化和旅游安全事件、从业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大型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事故等。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也对文化和旅游安全构成较大影响。
1.6 事件分级
按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可控性,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突发事件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6.1 一般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事发地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6.2 较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事发地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6.3 重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事发地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严重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6.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事发地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外事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市体育中心、市消防救援大队,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调集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
(8)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9)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2)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
(4)建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等工作;
(8)负责与市应急委办公室的联系与沟通;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场所的调处和管理;参与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民族宗教事务诱因调查,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台港澳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服务中心):在我市发生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涉及外国人员时,根据相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向外国驻华使馆进行领事通报。当我市居民在出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领事保护工作。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协助主管部门处置因文化和旅游引发的群体事件。
市财政局: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负担的必要的救援与处置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协调接驳车辆接驳旅客,督促当事车辆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参与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必要时,按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食物中毒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留样检验等。
市应急局:依法组织参与文化和旅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涉旅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组织对现场进行检查,收集证据,会同疾病控制中心等单位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留样抽检等,适时启动《莱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适时启动《青岛市莱西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事项的执法工作。协助维护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秩序。
市体育中心: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与文化旅游相关的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事件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为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提供防御气象灾害的决策依据。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后期保障和相关善后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指挥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负责上报辖区内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事件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
(2)抢险救援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事发地镇政府)等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保卫工作,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5)涉台港澳协调组:由市委统战部牵头,指导和联络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台湾游客,协助联系港、澳特区政府有关驻内地机构。
(6)涉外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服务中心)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组成。负责协调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敏感涉外事宜。
(7)人员疏散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人员疏散、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
(8)后勤保障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做好应急处置物资补给等后勤保障工作。
(9)资金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组成。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市、镇(街)财政分级负担保障。
(10)事故调查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等组成。负责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
(11)专家支持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检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12)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镇政府、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以及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工作。
(13)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应急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组成。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
3 预防监测
3.1 预防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文化旅游企业和文化旅游活动主办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对易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增强应急响应针对性和有效性。
3.2 预测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要根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照外地发生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治行动;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3.3 监测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组织各镇政府、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建立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及时转发相关单位,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总体可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
下列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相应级别预警:
(1)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发布预警的;
(2)国内旅游城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的;
(3)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境)外旅游预警的。
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并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报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
黄色预警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发布,同时抄报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抄报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报刊、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向青岛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政府报告或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收集汇总信息。
(2)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态进行会商研判。
(3)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处置准备工作,检查、补充物资设备。
(4)通过短信、微信、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工作提示。
(5)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6)有关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视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7)不定期调度、汇总、上报信息。
(8)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9)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通知辖区文化和旅游企业,关闭受影响的文化娱乐场所、博物馆、景区、景点等,调整公共交通,劝导疏散相关人员。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应采取(1)和(4)项应急措施;橙色预警响应应采取(1)至(8)项应急措施;红色预警响应应采取(1)至(9)项应急措施。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对事件进行研判,第一时间向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逐级向青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
(2)简要经过、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判级别;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7)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0532-88405258。
6 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事发地镇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国(境)外发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机构的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服务中心)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做好境外保护工作。
现场救助应急处置内容包括:依法封锁保持事发现场,全力组织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并组织好人员疏散工作,对突发事件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向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救援人力、物力、财力申请,排查危险因素及控制危险源,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2 分级响应
6.2.1 分级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市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青岛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3)二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和游客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4)一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由青岛市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和游客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青岛市主要领导批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6.2.2 分级响应内容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根据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的分析,采取如下对策:
(1)指导事发单位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组成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游客状态,为应急部门或事故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提供建议措施。
(4)根据预案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组织协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赴现场指挥相关工作。
(6)及时按规定向市政府、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报告。
(7)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8)服从国家和省级、青岛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根据指令,抓好落实,控制事态,做好救护、救援等工作。
6.3 指挥与协调
(1)发生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 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
(2)发生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时,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青岛市、省、国家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6.4 应急处置措施
6.4.1 自然灾害事件
当自然灾害影响到文化和旅游行业群众人身安全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在与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立即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情况。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报告后,上报的同时,对灾害事件进行初步研判,按照自然灾害事件类型,通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相关主管单位。根据已掌握的事件发生的情况,给出应急处置建议,并根据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示,积极配合事发地镇政府提供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要及时向其他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并视情况组织检查、巡视,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
6.4.2 事故灾难事件
(1)交通安全事故
驾驶员、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保险机构赴现场取证处置,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以及其他事项处置,并积极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和受伤人员安抚工作,同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上报,视情况派人赴现场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通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为涉事游客提供紧急救援。
(2)火灾事故
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博单位发生火灾事件时,事发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对事件性质、发展态势作出初判,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
6.4.3 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游客在行程中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的安排,协助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积极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旅游景区、旅游住宿饭店等相关文旅企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群众的安抚工作。根据防控需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就地隔离观察的意见后,市文化和旅游局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市文化和旅游局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按照游客的行程路线,向游客途经地区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2)食物中毒事件
游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文化和旅游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组织游客到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
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健康局开展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调查,并采取相应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按规定上报,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6.4.4 社会安全事件
(1)大型文化和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后,活动承(主)办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活动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本单位(部门)参与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化”和“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由活动主管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核查游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好游客的安抚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助,必要时主动组织协调企业、酒店,协助有关部门为家属提供食宿等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2)当发生港澳台或外国人伤亡事件后,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向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服务中心)报告,市委统战部或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服务中心)按要求协助市文化和旅游局处理。
6.4.5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第一时间查看“游客安全保障卡”并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12308热线”是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公民在海外遭遇突发情况时可以拨打的电话),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必要时应协调及组织人员参与救援工作,并视情组织检查、巡视和警示。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建议,并按规定向市政府和青岛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6.5 扩大响应
当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难以控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向国家和省、青岛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6 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城市政府建立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确保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 社会动员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 应急结束
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文化和旅游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在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导控
7.1 信息发布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道,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省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统一发布;涉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经省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发布;对涉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7.2 舆情导控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启动舆情导控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8 恢复与重建
8.1 善后处置
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由善后处理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施完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导事发文旅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保险理赔、抚恤、经济赔偿等善后事宜。
8.2 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和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为遇难者亲属、事件单位办理理赔工作。
8.3 社会救助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4 调查评估
(1)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对事件诱因及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
(2)较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青岛市、省、国家组织进行调查的,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8.5 总结报告
一般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事件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理清事件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同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评估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建我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队伍。依托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做好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9.2 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
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9.3 通信保障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 交通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事发地镇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9.7经费保障
处置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事发地镇政府分级负担保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每年组织全市行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及应急培训。积极向群众、文旅企业宣传涉文旅突发事件知识和救助技能。将有关文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文旅相关部门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积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开展应急常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工作,对文旅相关风险和相关内容进行知识普及。
10.2 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至少每2年组织1次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演练。各文化和旅游企业要经常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做好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情况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文化和旅游相关单位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应急演练,演练场所自行设置,但必须安全、合理。练程序、查漏洞、补措施,不断增强本单位各种应急预案实用性。
11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12 附则
1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解释。
12.2 预案修订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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