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莱西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莱西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提高全市应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莱西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共场所发生的秩序混乱、拥挤踩踏事件、各类事故及案(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1.4 工作原则
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公开透明、依法处置”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1.5 风险评估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社会改革决策的实施产生矛盾纠纷,部分利益群体会利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诱发群体性事件或扰乱社会秩序等突发事件。尤其在旅游旺季,人、财、物大规模密集流动,各类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承载力不断受到挑战,尤其是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景点、大型商超等公共场所人员、车辆高度密集,如果活动、场所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内部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就容易演化为秩序混乱、拥挤踩踏及突发性的案(事)件等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将直接或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1.5.1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活动,节日庆典活动增多易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各类文体、旅游、商贸等主题活动规模不断扩大、规格不断提升、档次不断提高、空间时间跨度不断增大,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面临压力较大,风险隐患因素管控措施如果落实不到位,容易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5.2各类公共场所的风险隐患情况,容易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在人员、车辆高度密集的公共场所,场所内公共设施、安防设施、建筑结构安全防护监测措施,人员车辆疏导、秩序维护措施缺失等容易诱发突发性的案(事)件。
1.5.3人员密集场所秩序维护和现场管理疏导不到位易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我市经济、文体、旅游等社会生活不断繁荣,相关活动不断增多,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大型商超、展馆、集市、火车站、客运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在人流、客流波动较大、高度密集时,因对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或秩序维护和管控疏导措施落实不够,易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1.5.4涉及民生的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工程陆续颁布实施、上马,有可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纠纷,新矛盾与原有矛盾相互交织,容易使部分利益群体利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扰乱秩序,引起公共场所的秩序混乱或诱发突发性案(事)件。
1.6 事件分级
依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6.1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影响或涉及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2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影响或涉及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500人以下,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较大财产损失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3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影响或涉及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对本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1.6.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影响或涉及人员规模5000人以上,对本市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以及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待的事件。
2 组织指挥
2.1 市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体育中心、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消防救援局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其他市直部门根据事件性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参加。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示青岛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5)根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6)指导各镇政府做好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7)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负责建立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导控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中涉民族宗教事务的政策法规解读和支持;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应对处置和诱因调查。负责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中涉台港澳事务的法规政策解读和支持;参与涉台港澳事务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事件诱因调查。
市委政法委:协调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情报信息排查联动机制;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指导政法部门依法办案。
市政府办公室:参与涉外事务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诱因调查。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教育行业、系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涉教育行业、系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调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应急保障设施,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现场秩序;提出疏散区域建议,疏散现场人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区域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勘查现场,协助卫健部门救助伤员;对事件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做好事件中死亡人员身份鉴定。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事发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做好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等遗体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职责划分与镇街共同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规划等政策实施矛盾纠纷诱发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事件诱因调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涉城乡建设项目矛盾纠纷问题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诱因调查;加强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物等安全监管,排查整改建筑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负责组织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进行检测,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看护,加固修缮、拆除或抢险救援等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根据情况协调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安全防护和控制,对现场应急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涉交通运输行业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诱因调查;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抢险救援物资运输;按指挥部命令,协助公安交警等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处置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涉及供水的突发事件;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涉供水系统诱因调查;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水设施看护和监测抢修,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供水设施运转正常。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牵头处置涉文化旅游行业等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和参与涉文化旅游问题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调查。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公共卫生、防疫及卫生系统、行业等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提出医疗救援方案的建议,承担防疫、饮水卫生和病患、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矛盾纠纷问题诱发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诱因的调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涉及市场经营秩序、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加强受伤人员救治药品、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因环境污染原因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诱因调查。
市体育中心:负责依照自身职能牵头协调处置本部门或行业内承办、监管的体育赛事、活动现场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和参与事件诱因调查。
市供电公司:负责参与处置因供电系统事故诱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和参与事件诱因调查;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应急供电设备装备,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水设施看护和应急抢修,保障设施运转正常。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指令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建本辖区的专项应急指挥部,统筹组织和指挥调度做好辖区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较大及以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2.4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领导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性质通知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确定现场指挥、成员、现场应急处置分组和任务分工,必要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其职责为: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撤离和安置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等工作。
2.5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工作组
根据事件性质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相应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并确认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等10个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负责事件处置综合协调调度工作,做好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领导批示传达督办,以及综合材料、会务组织、会议纪要撰写、资料收集等工作。
(2)情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选派相应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整理、研判有关情报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上传下达指挥部的各项指令。部分涉密程度较深、需要严格控制知密面的情报信息,可直接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3)现场处置组:由涉事单位、场所主管部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和事发地镇政府参加。负责调集应急处置力量,实施区域管制,疏散现场人员,抢险救灾,救助伤员,保护公共设施,确保道路、通信畅通,确保现场处置所需的水、电、气供应。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及涉事单位、场所主管部门,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等组成。负责调拨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配通信、运输工具,确保应急处置力量、物资及时到位;审核、拨付处置过程中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经费;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及受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件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抢救治疗方案,护送受伤人员至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好现场群众及伤员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6)舆情导控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等部门配合。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做好平面和网络舆情导控工作。
(7)事件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组成。负责在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件现场有关事件证据资料;围绕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涉事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查明事件原因及责任,提交事件调查报告,提出事件防范措施及事件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若事件的调查处理权限不属莱西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与事件有关联的责任人员或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措施实施查处。
(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涉事单位、行业、群体事后安抚、抚恤以及善后处理;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热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工作;协调保险理赔工作;做好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等遗体处置工作;对受损建筑物及公用设施的修缮维护等工作。
(9)后备机动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处置机动力量赶赴指定地点集结,按照各自职能或现场市应急指挥部指令编入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0)专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体育中心、市供电公司、市自来水公司、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挑选具有相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和处置经验的工作人员组成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对现场指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疏散区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件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价。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1)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各镇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建立信息联动机制,防止因个人或群体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公共场所突发事件。
(3)落实大型活动承办者的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公安机关加大社会面防控力度,加强对敏感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查,督导公共场所管理者做好内部治安防控和管理。
(5)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对措施,做好处置应对工作。
3.2 预测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情况、大型活动计划安排、社会面治安秩序、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情况、公共场所隐患排查等要素,对突发事件的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各部门应急专门机构和各级“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应对“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敏捷、高效、联动”的公共场所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对可能发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3.4 预警
3.4.1预警分级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因素,参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蓝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总体可控,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黄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橙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红色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
3.4.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并报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
黄色预警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抄报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抄报青岛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青岛市应急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通信、报警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发布。
3.4.3预警响应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考虑事件可能的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安排人员、物资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根据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考虑事件可能的性质、方式、规模、影响,立即拟订相应工作措施;
(2)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行动,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3)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属地涉事部门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工作;
(5)指令应急处置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6)其他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2)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4)其他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其他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2)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其他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3.5 预警信息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主体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部门)、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报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部门)及其主管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职责收集事件发生、发展、危害、影响范围以及应对措施等信息,并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及时向事发地镇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4.2 报告时限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对于核报的信息,也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漏报、迟报、瞒报等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上报青岛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台站、重要公路交通枢纽或铁路沿线等要害部位,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报告。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及级别划分参照《莱西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规定执行。
4.3 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表现形式和现场动态;
(2)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3)事件发生的原因的分析、发展趋势的分析和预测;
(4)事件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
(5)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6)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7)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8)国家、省、青岛以及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指示;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588022,66588750。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隐患,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1.1 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件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镇政府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突发事件造成水、电、气、热管网损坏,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1.2 各镇政府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好舆情宣传,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事态扩大蔓延,严防次生事故,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事发地镇政府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5.2 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且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需要增援时,或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状况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
5.2.1四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比较敏感、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根据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2三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以及市政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政府、事发地镇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3二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敏感公共场所突发事件,且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2.4一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跨区市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较大及以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如青岛市、省、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涉事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事发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根据事发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尽快组织划定对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管控,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必要时实施交通管控,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确保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人员、车辆、设备进出事发现场安全、顺畅。
(4)维护好事发区域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蔓延。及时掌握事件发展及处置动态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调整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5)根据现场情况,可封锁有关事发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社会面防控,对易受冲击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党政军机关驻地、重点工程项目区域、人员密集区域、金融机构、学校、医院、危爆物品生产及仓储单位等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管控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公共场所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恐怖袭击、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9)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和支撑。
(10)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和管控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11)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必要措施。
5.4 扩大响应
如果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和社会影响,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事件已经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逐级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青岛市政府、驻莱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5 社会动员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平面和网络媒介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5.6 应急联动
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与成员单位及各镇政府之间加强配合、相互协作,建立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信息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部署和组织协调下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商请青岛市政府、友邻地区等进行增援合作,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5.7 应急结束
当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同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新闻媒体同步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理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镇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善后、消除影响;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卫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 保险理赔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落实主管部门要监督保险企业及时开展伤亡人员保险理赔等工作。
6.4 调查评估
(1)一般以下(含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成立公共场所突发事件调查组,对事件诱因及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市政府。
(2)较大、一般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由青岛市政府,莱西市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3)重大、特别重大以上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国家组织进行调查的,各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6.5总结报告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处置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和建议等。
6.6 恢复重建
按照事件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受损情况尽快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一般和较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莱西市政府和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实施。重大和特别重大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青岛市和莱西市政府组织实施。
7 信息发布与舆情导控
7.1 信息发布
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对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导控,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7.2 舆情导控
各级应急处置责任主体应建立舆情导控机制,正确认识信息时代舆论舆情的重要作用。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导控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1)市消防救援局是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组建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专门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主体应急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3)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救援队伍是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8.2 物资保障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
储备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等装备和通讯、食品、饮用品、帐篷、被褥等物资。
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市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3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公共通信网,配备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8.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市公安局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指导和配合设施单位及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镇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市公安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8.6 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市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动员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8.7 技术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8.8 生活保障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政府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相关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8.9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 由市、镇政府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8.10 避难场所保障
人防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好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9.2 应急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能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对相应的突发事件性质进行设置科目应急演练,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公共场所突发事件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0 附则
10.1 责任追究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0.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管理与解释。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参照执行,并依据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按照规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3 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由市公安局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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