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莱西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莱西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西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西政办发〔2017〕68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莱西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快速、有效的爆炸事故应急响应机制,规范爆炸事故的处置行动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事故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莱西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及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依法处置。
1.5 风险评估
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主要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焰火燃放等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保管人员违章作业、违规管理或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例如,在爆破施工过程中爆破员未经过培训上岗或不熟悉相关安全规程,违规使用民爆物品;不按规定要求存放、堆放民爆物品;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人员违规装弹、连线等,均易发生爆炸事故。特别是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因天气、路况、车辆故障等原因,易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爆炸。
1.6 事故分级
爆炸事故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爆炸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处置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供电公司、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爆炸事故形势,研究解决爆炸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一般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爆炸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高响应级别;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做好爆炸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爆炸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爆炸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民爆物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爆炸事故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3)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4)负责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共同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
(5)配合市政府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2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在运输、使用过程及焰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落实市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建立爆炸事故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爆炸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依法依规报告信息;
(3)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4)负责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共同编制、修订及演练工作;
(5)负责组织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搜集、报告舆情信息,协调现场采访记者,协助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有序地进行信息发布,协调平面及网络媒体做好信息公开报道和舆论监控引导工作,并配合牵头部门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
市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涉港澳台爆炸事故、涉港澳台人员安置、遣送及安抚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中的爆炸事故负责配合提供必要专业技术支持;负责联系、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为事故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管制等;负责对爆炸事故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参与因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核实死亡人数和身份。对发生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事故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
市应急局:负责配合提供有关专业技术支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对,依法组织、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协调做好工亡职工火化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爆炸事故中市政工程、市政设施及相关建筑物的受损情况,做好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修缮工作;保障市政道路通行畅通;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气、供热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建立相应的抢险突击队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保障相关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工作;必要情况下,协助公安交警等部门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水利局:负责在爆炸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协调供水、排水等企业对事发现场的相关设施实施控制,对现场指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爆炸事故期间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现场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爆炸事故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和建筑物倒塌等各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根据指挥部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爆炸事故原因的调查或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1)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爆炸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2)各镇政府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畅通沟通渠道,防止因个人或群体诉求不能得到解决而引发极端事件。
(3)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力度,避免丢失被盗。
3.2 监测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订针对爆炸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依托现有的110报警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及时分析、研判、应对110报警服务平台反馈的各类报警信息,逐步形成“敏捷、高效、联动”的社会面突发情况应对处置体系。对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3 预测
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总结全国各地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
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中心是爆炸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信息。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并在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形式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对于核报的信息,应于15分钟内以电话形式、30分钟内书面形式进行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上报青岛市政府,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对于爆炸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爆炸事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爆炸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及级别划分参照《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规程》(青政办字〔2020〕2号)规定执行。
4.3 报告内容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爆炸事故信息后,尽快对事故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故等级,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青岛市以及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市公安局6658802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88405560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5.1.1事发单位处置
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为先期处置单位,单位负责人为抢险救援的第一责任人。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可选择采取以下处置措施:立即对危险环境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镇政府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对接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当爆炸事故造成路面塌陷或高空悬挂危险物等次生灾害和隐患时,应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协助有关单位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疏散受危险的群众;调集所属单位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镇政府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交接工作完成后,按照应急权限划分,移交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5.1.2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处置
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好舆情宣传,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事态扩大蔓延,严防次生事故,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
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采取其他一切必要的科学措施做好先期处置,并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场所和后勤保障。
当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事发地镇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故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由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进行评估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5.2 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且具有次生或衍生灾害性的民爆物品爆炸事故需要增援时,或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状况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
5.2.1四级响应
初步分析研判,当发生一般爆炸事故时,由事发地镇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对于一般事故中的敏感事故、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故,根据事发地镇政府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启动四级响应,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2 三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爆炸事故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以及市政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5.2.3二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较大敏感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故等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事发地镇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5.2.4一级响应
经核实确认掌握的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跨区市的爆炸事故处置,由青岛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爆炸事故,如国家、省、青岛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应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3 现场应急指挥部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应先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处置工作。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爆炸事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赶赴现场处置并担任指挥长,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工作组可根据抢险救援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过程及焰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市场监管局及事发地镇政府派人参加,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迅速确定事故性质、危害性以及事故波及范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按照预案和案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调集、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指挥现场各小组做好现场防火防爆及灭火、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根据事故情况,作出疏散周边人员的决定;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指示和决策;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清理事故现场及恢复秩序;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向指挥部报告,为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依据。
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秩序维护,以及重点部位,水、电、气、热等设施和危险区域警戒看护等工作,必要时,对现场实施现场管制,周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设立应急专用通道,维持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指挥疏散、转移和安置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和物资;负责人员疏散后的相关应急避险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对事故现场或与事故有关联的违法犯罪人员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等组成。负责落实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单位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实施应急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的伤亡人员,组织做好伤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政府等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处理的同时收集事故现场有关事故证据资料;围绕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及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抚恤、救助;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经济理赔和社会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抢险器材及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运输;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排。
信息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委统战部、事发地镇政府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指导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讯设施。
专家评估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由市工信局牵头;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过程及焰火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联系有关专家,对事故原因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研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4 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爆炸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应及时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故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爆炸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消防救援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爆炸事故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2.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3.专家会商。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4.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消防、应急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市卫生健康局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根据需要,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爆炸事故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尤其是对老、弱、病、残、幼等特殊人群要重点关注,优先采取措施转移避险安置。
7.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爆炸事故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8.救援队伍、物资调用。综合协调组牵头,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9.家属接待。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镇政府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5.5扩大响应
如果爆炸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市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爆炸事故已经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应对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向青岛市政府或省、国家等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6 应急联动与区域合作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必要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商请社会公众、友邻区市配合处置爆炸事故。
5.7 应急结束
当爆炸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的最高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一般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镇政府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或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发布。
当爆炸事故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事发地镇政府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6.2 舆情引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爆炸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7.2 社会救助
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按职责开展爆炸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属地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置,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团体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济和捐赠活动;工会、共青团等人民团体协助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审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7.3 保险理赔
爆炸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 调查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要求,由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爆炸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爆炸事故由市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查评估工作;较大爆炸事故由青岛市政府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牵头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7.5 恢复重建
按照事故调查评估报告的相关工作建议和措施,在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上级政府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一般爆炸事故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安排并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
8 应急保障
8.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建立满足处置一般爆炸事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以事故单位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事发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地镇政府给予支援。
各镇政府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爆炸事故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爆炸事故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镇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强化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爆炸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给予协调。
各镇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爆炸事故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调派或临时征用各镇政府(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
8.2 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伤员救治需要,协调组织救治力量及所需,为伤员提供有力的医疗保障。
8.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处置爆炸事故期间配备有市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应急标志事后及时收回; 交通设施受损时,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属地镇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8.4 治安保障
爆炸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爆炸事故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由市公安局负责,承担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的警卫;事发地镇政府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爆炸事故地区的社会稳定;现场若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8.5 后勤保障
根据后勤保障组的相关要求,事发地镇政府配合,开展爆炸事故应急抢险的现场指挥部场所设置、通信联络保障、工作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8.6 财力保障
处置爆炸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市、各镇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处置事故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9 宣教培训和演练
9.1 培训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预案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预案和使用预案,进一步增强预案涉及单位及人员预防和处置爆炸事故的能力。
9.2 预案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市处置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3 宣传教育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爆炸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10 责任追究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爆炸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合制定、解释,并协助专项指挥组织实施。各镇政府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的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11.2 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发现的问题,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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