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创业
001:创业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 《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 |
优惠内容 |
1.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 2.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 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
申报范围 |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
申报条件 |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668967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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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6号) |
优惠内容 |
1.贷款额度。 ⑴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⑵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期限。 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3.贷款利率及贴息。 ⑴统一贷款利率。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统一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点50个基点的标准执行; ⑵合理分担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 ⑶缩短贴息周期。创业担保贷款按季度贴息,不需申请。 4.降低反担保门槛 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青岛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以免除反担保要求。 5.担保费补助 经办担保机构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免费担保服务,担保费由各区(市)财政承担,各区(市)根据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1.5%、不低于1.2%的比例安排担保费补助。 |
申报范围 |
1.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刑满释放人员、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网络商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
申报条件 |
1.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⑴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⑵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⑶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3.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668967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 |
备注 |
个人及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吸纳就业符合条件人员指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不含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本市户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未就业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刑满释放人员。 |
00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发〔2022〕4号) 《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22〕4号) |
优惠内容 |
1.补贴金额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平均每招用1人可领取社1679-1754元) 2.补贴期限 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⑵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⑶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
申报范围 |
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
申报条件 |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668967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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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创业政策
政策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 |
优惠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申报范围 |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持《就业创业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
申报条件 |
1.重点群体 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需已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⑵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需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或打印“失业登记凭证”; 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2.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持有以下4个证件之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3.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需人社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或“失业登记凭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只需申报即可享受; 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此优惠政策无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只需申报即可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税务局0532-12366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1.重点群体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退役士兵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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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创业贴息贷款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莱西市创业贴息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人社字〔2022〕117号) |
优惠内容 |
1.贷款额度。 ⑴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 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按照每吸纳一名就业人员核定20万元的额度,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贴息贷款。吸纳的就业人员须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贴息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员工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2.贷款期限。创业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同一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贴息贷款。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还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创业贴息贷款与创业担保贷款次数合并计算。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格。 3.贷款利率。 创业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市场报价利率(LPR)参照一年期LPR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4.还款方式。 创业贴息贷款还款方式由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协商,自由选择。 5.贷款贴息。 (1)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2)创业贴息贷款逾期息、罚息,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100%以及贷款期内借款人停缴社保、终止创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的,不予贴息。 |
申报范围 |
借款人员范围。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21〕21号)文件人才落户规定的创业人才。 |
申报条件 |
1.个人借款条件。符合借款人员范围的借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贴息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莱西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大中专(技工院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2.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借款人员范围的人员创办小微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贴息贷款及贴息。 (1)小微企业须在莱西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须具有法人资格。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员工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贴息贷款。 3.同一法人的借款人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贴息贷款;创业贴息贷款不得与创业担保贷款同时享受,除创业担保贷款外,不考虑其他贷款影响。 |
主管部门 |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
备注 |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应贴息期内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月数/贷款时核定的招用员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 |
006: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93号) |
优惠内容 |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号)中原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累计计算。 |
申报范围 |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规定的家政服务业范围(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的机构为家庭服务机构(含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
申报条件 |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登记的机构,与招用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服务机构一次最多申领前12个月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4.申领补贴时已与招用从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当月。 5.从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每月累计不少于80小时。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086221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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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93号) |
优惠内容 |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
申报范围 |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规定的家政服务业范围(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的机构为家庭服务机构(含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
申报条件 |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其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及以上给予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补贴申领月份以家庭服务机构招用从业人员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达到30人月份开始计算;申报补贴的管理人员数不超过申领总人数的1/3。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086221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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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93号) |
优惠内容 |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险年度内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范围内家庭服务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有效。 |
申报范围 |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规定的家政服务业范围(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的机构为家庭服务机构(含为居民家庭提供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 |
申报条件 |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与招用的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家庭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的保险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83086221 莱西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2-66039375 |
申报时间 |
常态化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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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支持
009:“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
政策依据 |
《关于做好“金种子”人才培养经费申报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人组办〔2021〕13号) 《关于印发青岛“未来之星”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促进产才融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优惠内容 |
毕业3年之内的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按每名本科3000元、硕士5000元、博士10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其中,市属企事业单位引进35周岁以下博士,按每名5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 |
申报范围 |
包括实施“金种子”人才储备计划的中央、省驻青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在青注册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
申报条件 |
申报对象2020年6月1日起引进的毕业于全球Top200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3年内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具有青岛市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
主管部门 |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0532-66035783 |
申报时间 |
用人单位正式用工后至次年年底国库关库前两个月可提交申报信息,逾期不再受理。各有关部门于次月首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申报信息的审核。“金种子”人才的学历、户籍、合同年限、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审核部门通过系统进行核实比对。系统无法核实的,由用人单位持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
实施期限 |
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
备注 |
全球Top200高校指2018年后在USNEWS、QS、THE世界大学任一年度排名前200位(含并列高校)的高校;自然指数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指2018年后自然指数(Nature Index)任一年度前100名高校、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教研函2017〕2号)中公布的高校名单为准(如有更新,以教育部最新名单为准)。 |
010:人才“红娘”奖励力度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字〔2018〕55号) 关于公布《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继续有效的通知(青人社字〔2021〕95号) |
优惠内容 |
1.介绍引进A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50万元; 2.介绍引进B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0万元; 3.介绍引进C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0万元; 4.介绍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引进后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2倍给予奖励; 5.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2年内获得上述称号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
申报范围 |
1.中介机构和个人——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团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 2.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的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A、B、C三类人才,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
申报条件 |
1.中介机构和个人——中介机构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员,不包括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 2.引进高层次人才: A类人才:世界级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科技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以及《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其他A类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长江学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国政府“友谊奖”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以及《目录》中的其他B类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青年拔尖人才,中科院率先行动“百人计划”技术英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齐鲁友谊奖专家,省“外专双百计划”团队项目主要专家、个人长期项目入选者,全国技术能手,以及《目录》中的其他C类人才。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⑴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企业主营业务范围须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⑵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将人事(劳动)关系转入我市,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⑶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主营业务范围与个人专业领域 一致、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引领带动相关产业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并占股30%或以上。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市3人以上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含6个月),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且创办企业在2年内主营收入达到100万或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突破。 3.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组成,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 先进水平,专业结构合理,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创新能力强,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
主管部门 |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0532-66035783 |
申报时间 |
实行年度集中申报。 |
实施期限 |
延续至2022年11月28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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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载体中心
011:市级小企业产业园
政策依据 |
《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 《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2〕30号) |
优惠内容 |
对经过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优先享受双创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区市奖励:莱西市20万元 |
申报范围 |
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体建设运营管理园 区; |
申报条件 |
1.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体建设运营管理本园区; 2.产业集聚。主要面向制造类小微企业,入园企业产业类型相同或相近,符合青岛市产业布局规划及区市产业规划; 3.资源集约。园区建设工业厂房,园区围墙、水、电、汽、路网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占地不小于50亩; 4.服务配套。园区应具有公共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工艺协作、检验检测、采购物流、物业管理等相关服务; 5.符合三种类型之一:产业配套型、产业集群型、承接转移型 6.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建设运营小企业产业园,园区50%建设完成,有部分企业(至少1户)投入生产运营; 7.近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备注:根据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有效期三年规定,2019 年认定的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市级产业园、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0532-85912657 |
申报时间 |
每年一次 |
实施期限 |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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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政策依据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局2022年度工作计划 |
优惠内容 |
对经过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享受双创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区市奖励:莱西市20万元 |
申报范围 |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特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向所在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示范平台公告有效期三年规定,2019年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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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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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2-09-15至2022-09-27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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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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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青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政策依据 |
《关于加快小企业产业园和创业基地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30号)《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市级小企业产业园和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通知》 |
优惠内容 |
对经过认定的小微企业创新创新基地优先享受双创等各类优惠扶持政策。 区市奖励:莱西市20万元 |
申报范围 |
1.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满2年以上,并具体运营管理本基地; 2.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
申报条件 |
3.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 4.基地计划入驻小微企业规模50家以上,申报时改造建设基本完成,已入驻小微企业30家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5.基地具备产业集聚功能,入驻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且主导行业不超过3个; 6.服务有特色,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 7.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3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⑴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功能;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⑵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⑶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⑷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00人次以上; ⑸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⑹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3次以上; ⑺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⑻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包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8.近两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事故发生。 注:根据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有效期三年规定,2019年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2019年及以前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申报时间 |
每年一次 |
实施期限 |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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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创新
01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政策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民发规〔2022〕5号) |
优惠内容 |
(一)市民营经济局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对优质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各区(市)主管部门对优质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发挥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区(市)主管部门应制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目标,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建立企业沟通机制,配备专属服务专员,定期走访联系企业,反馈企业诉求建议。 (四)用好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奖补、融资租赁奖补等融资支持政策,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针对优质中小企业推出特色产品。加大供应链金融创新,推动更多为重点产业链提供关键配套或纳入政府采购的优质中小企业享受供应链金融服务、开展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优质中小企业对接登录资本市场。 (五)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将优质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
申报范围 |
(一)莱西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020年认定将于明年到期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自愿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1、2022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须先申报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
申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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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0532-85912657 |
申报时间 |
2022-11-25至2022-12-01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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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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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青民发字〔202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优惠内容 |
(一)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1.“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资金=设备投资额×奖补 比例(20%)。 —6—设备投资额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设备申报周期内购置设备 的增值税发票核定。2.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100万元,其中: (1)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3年以内的专精特新 企业,可享受最高60万元奖补; (2)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连续超过3年的“专 精特新”企业,可享受最高80万元奖补; (3)满足第四条(一)(二)规定,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企业,可享受最高100万元奖补。 (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标准1.“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奖补资金=新增配套额×奖 补比例(5%)。申报主体年度获得奖补总额最高50万元。 新增配套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两年度配套产品增值 税专用发票核对。2.给多户重点骨干企业的新增配套金额增长200万元以上 的,可累计计算。3.支持鼓励小微企业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申报年 上年度首次为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申报主体新增配套 额按上年度配套额计算。 |
申报范围 |
(一)支持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2)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的,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
申报条件 |
1.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和微型工业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申报主体要符合“绿色门槛”要求(详见《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青岛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2〕2号)等文件)。 2.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在设备申报周期内的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申报周期是指2020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生产年限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生产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 (3)设备投资发生年度以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为准。 (4)设备所属项目应为已建成使用的工业技改项目,非新建项目。 (5)申报主体2021年度未获得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补。 3.申报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需满足各项基础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享受该项目支持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营产品进行配套。 (2)重点骨干企业是指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大型企业(以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为依据),特别是24条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3)申报主体2021年度为单户重点骨干企业提供配套产品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与2020年度相比增长200万元及以上。 (4)配套产品金额发生年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与被配套重点骨干企业无关联关系。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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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2022-10-20至2022-10-23 |
实施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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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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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科企字〔2022〕1号) |
优惠内容 |
根据企业有效知识产权及研发投入等情况,每年遴选10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引导企业规范研发管理。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对有成长性的入库企业,市、区(市)两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
申报范围 |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符合高企培育库申报条件且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的居民企业 |
申报条件 |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且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的,均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 1.企业拥有或已申报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有一定创新能力且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的企业,无需申报培育库入库,将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审成绩遴选入库。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346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企业部85631057 |
申报时间 |
青岛市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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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科企字〔2022〕3号) |
优惠内容 |
对首次通过高企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补,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补。全面落实高企税收优惠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高企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做到应享尽享。 |
申报范围 |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到期需复审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
申报条件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三)企业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个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985 青岛市财政局税政处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所得税处83931229 |
申报时间 |
青岛市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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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高企上市培育库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规〔2021〕3号) |
优惠内容 |
根据企业研发领域、科创属性、财务状况等指标,遴选100家左右高企入库培育。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培育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补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科技项目支持,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项目、人才、平台、奖励等政策。 |
申报范围 |
在青岛市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申报条件 |
1.在青岛市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2.资产及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3.企业申请加入上市培育库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A.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获证监会或交易所正式受理; B.企业已在青岛证监局备案辅导; C.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已制订详细的上市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团队,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际操作。 其中C条件中的“上市潜质”是指:(1)企业达到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任一上市条件的;(2)企业暂未达到上市条件,但近两年内科技创新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及经济指标等显著跃升,未来三年具备上市可能的;(3)企业已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 4.企业具备上市潜质,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优先入选上市培育库:(1)满足2021年新修订《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实质投资。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985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85631057 |
申报时间 |
青岛市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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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补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科企字〔2022〕2号) |
优惠内容 |
支持具备“六有”(有研发场地、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设备、有研发投入、有研发项目、有研发制度)条件的企业建设线下研发中心,每年遴选不超过300家认定为市技术创新中心。根据运营绩效每年遴选不超过100家,每家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政策期内不重复支持。绩效突出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平台。 |
申报范围 |
当年度认定为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的规上工业企业 |
申报条件 |
1.须提供运营绩效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研发投入、新设研发项目、阶段性创新成果、创新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外部创新资源对接使用等方面。 2.须完成上一年度科技研发相关统计工作。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985 |
申报时间 |
青岛市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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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规上工业企业建设云上研发中心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规上工业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科企字〔2022〕2号) |
优惠内容 |
支持暂不具备“六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云上研发中心”。打造企业云上研发中心APP,引导科技型企业通过线上对接外部创新资源。对注册使用云上研发中心并实际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根据运营绩效每年遴选不超过500家,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 |
申报范围 |
当年度注册使用云上研发中心的规上工业企业 |
申报条件 |
1.注册使用云上研发中心并实际开展研发活动 2.须提供运营绩效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研发投入、新设研发项目、阶段性创新成果、创新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外部创新资源对接使用等方面。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985 |
申报时间 |
无需申报,年底青岛市科技局根据运营绩效遴选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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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研发投入奖励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
优惠内容 |
根据企业规模、研发投入增量,择优给予奖补,引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归集,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享尽享。对纳统的规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且增量排序居前200位的,按不超过研发经费增加额20%的标准,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
申报范围 |
对纳统的规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 |
申报条件 |
经核定当年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100万元以上,且增量排序居前200位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85911346 |
申报时间 |
无需申报,年底青岛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增量排序遴选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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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园区培育计划项目支持
政策依据 |
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青政字〔2021〕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创委字[2021]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园区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科规〔2021〕15号) |
优惠内容 |
推动青岛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以园区为载体实现科技型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园区企业技术攻关、平台建设等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
申报范围 |
青岛高新区“一区多园”范围内企业 |
申报条件 |
满足申报通知中项目申报条件 |
主管部门 |
青岛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85911943 |
申报时间 |
青岛市下发申报通知后组织申报 |
实施期限 |
2022-2024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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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先进制造业
02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民发规〔2022〕5号) |
优惠内容 |
无 |
申报范围 |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申报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 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 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 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