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临时气象观测升放气球的,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应当报山东省气象局备案。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升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审批许可决定后继续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未经飞行管制部门最终许可,不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三、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利用升放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活动主办方)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四、升放气球活动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升放范围、作业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进行升放,并设置识别标志。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五、根据《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2008)任何场所的民用轻气球不得使用氢气作为充装气体。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六、升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安排专人值守,气球的球体及附属物上应当设置许可机构颁发的识别标志。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飞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八、对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委托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等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许可办理地址: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长岛路148号(莱西市政务服务中心A座3楼综合受理窗口1-10号)
许可电话:0532-87427008
监督电话:0532-87427008
莱西市气象局
2025年2月20日